今天的话题是:公司注销后,商标等知识产权该如何处置?是不是忘记处置就会跟着公司注销一起失效了呢?
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
根据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专用权转移制度 ,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忘记商标了,在公司注销后,只要该注册商标还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是需要办理商标转移手续。